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6-03-18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信息保密,防止出现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在进行招投标、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协议与合同等重大事项时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所有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配合投资者关系责任人与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交流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有效性、可读性;


(二)股东大会现场交流;


(三)公司说明会: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制度要求以及主流媒体高度关注时,召开各类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风险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以及媒体说明会。公司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四)一对一沟通: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五)电话与传真咨询: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与传真,投资者可通过电话与传真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六)邮箱、互动平台等互联网方式交流:公司及时通过公司邮箱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七)邮寄资料: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或监管部门要求,向服务对象邮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说明材料、路演材料、公司宣传材料等;


(八)现场参观:公司可根据需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九)路演:公司可以在实施融资计划以及当公司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该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视情况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十)媒体参访或报道: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实施重大事项时,接受或邀请媒体参访与报道;


(十一)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二)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结束后,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的相应条款的,应当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召开业绩说明会或者现金分红说明会,就现金分红方案的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公司可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披露。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同时通过公布的电子信箱与投资者关系电话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当将接受的投资者咨询和调研来访等相关信息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十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授权及培训,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证监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在指定网站与媒体披露后,公司及时在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中同步披露相关信息,并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同时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e互动平台的日常维护,及时回复投资者有关问题,并根据要求上传相应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如调研记录等)。


(五)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股票异常大幅波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建议。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上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行业发展、发展战略、组织架构等基本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金融证券、法律财税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品行端正、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信息采集及监督制度。证券部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具体可以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等活动的预约制度,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采访、座谈沟通前,应与公司证券部取得联系,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公司证券部将核实人员身份,与其签署《承诺书》,并妥善安排两人以上人员(含两人)陪同、接待,原则上公司董事会秘书全程参与。公司对投资者关系活动予以书面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公司将根据要求,上传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如调研记录)至上海证券交易所e互动平台。


第二十七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公司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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