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分红条款

发布日期:2017-05-11


章程分红条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企业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五十八条  利润分配条件及现金分红相关规定


(一)公司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二)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5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在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股票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除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外,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的20%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及实施


1、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如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不含现金的决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意见。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发生冲突而确需调整分配政策的,应当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相应修改章程条款,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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