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远离违法违规侵害
——浅谈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
来源:广东证监局网站
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以及投资渠道的多元化,近几年我国私募基金在行业发展、制度构建、监管完善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投资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亦时有发生。根据2015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投诉反馈统计,在私募基金领域,产品延期兑付、以私募的名义非法集资、违法违规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登记备案信息不实等问题所占比例较高,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侵害了投资者利益,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破坏了私募基金市场秩序。
针对上述问题,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一直不懈努力,在制度构建、监管执法、宣传教育等全方位积极行动。一方面,以《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基本框架,证监会指导基金业协会先后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一系列自律规则,为规范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构建了比较完备的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在持续开展“公平在身边”等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的同时,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行动,严厉打击了私募基金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投资氛围上持续发挥着积极作用。
除了监管机构不断加强监管执法、重拳出击整治私募基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外,投资者亦应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下面简要分析投资者在私募基金投资中可能面临的“陷阱”以及投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并为投资者远离非法侵害提供一些小建议:
“众里寻她”——识别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
目前,随着监管部门对非法集资活动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的手法不断更新,披着私募外衣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俯拾皆是。投资者需全面了解私募基金,避免遭受非法集资的侵害。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从各项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看,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和内容并不相容。投资者需练就“火眼金睛”识别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
首先,私募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私募之“私”在于“非公开”。“非公开”的主要表现为:一方面,私募基金在募集的任何阶段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亦不能公开披露;另一方面,私募基金对投资者的资质和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有严格要求。然而,非法集资以吸取、占有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为目的,其宣传手段和吸引对象均具有较强“公开性”。
第二,私募基金的募集需满足严格的条件。《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涉及的推介、发售、认缴、赎回等过程有较为全面及严格的规范。就私募基金的推介而言,《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便规定了十二项要求,“无风险”、“保本保收益”等误导风险判断的措辞被严格禁止。刚性兑付的禁止更是私募基金业的黄金规则。
所以,面对“天花乱坠”的宣传,特别是对于“保本”、“高收益”等诱人的承诺,投资者需保持头脑清醒,警惕非法集资。
“喜结良缘”——投资前的三项“功课”
在明确拟投资产品为“真私募”后,投资前做足“功课”能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利益:
第一,验明正身,“盘问”主体资质。
“一问”投资者。私募基金仅面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个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另外,借助风险调查问卷,投资者需事先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情况,并据此选择相应的私募基金。
“二问”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相关私募服务机构。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可查明相关企业是否为合法市场主体。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特别关注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业务属性密切相关的字样。另外,通过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网站还可以详细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综合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网站上所公示的信息亦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认可。所以投资者仍需审慎、全面地了解、评估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相关私募服务机构的业务水平、风险控制以及合规要求履行能力等情况,不能轻信所谓 “正规备案私募机构”等的宣传口号。
第二,深入了解产品风险。私募基金为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全面揭示各项私募基金产品存在的风险。投资者在完全了解并理解相关风险后,应签署风险揭示书以示其投资行为已经过审慎考虑并且知悉相关风险。
第三,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目前,基金业协会就私募基金合同出台了3份指引,分别针对契约型、公司型以及合伙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以比照相关指引的建议,考量拟签订的基金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合规。与此同时,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相关的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明确投资者的相关权利,最后签署基金合同。
投资者信心是证券市场健康蓬勃发展的基石,除了投资者自身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为受到侵害的投资者提供了寻求权益保障的途径。投资者倘若在投资的过程中遭到合法权益损害或者发现疑似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可以拨打证监会热线12386或者基金业协会投诉举报电话010-66578200,或者通过基金业协会投诉举报邮箱pf@amac.org.cn进行举报。
投资者保护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投资者和行业各方同心协力,各自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努力构建更健康、更具活力的投资市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供稿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