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
1、问:投资者能否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认定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
答: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明确我会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保证出具性质认定意见的工作质量,支持有权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我会于2013年底向各派出机构印发了《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
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我会出具的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这样才有利于依法有效地解决问题。
2、问:近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媒体报道,证监会要求期货公司自查信息技术系统外部接入情况,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近期,我会在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期间,关注到部分机构和个人存在借助信息系统违法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情况。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拟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为切入点,推进对违法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
为进一步掌握有关情况,加强对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稳定运行,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等有关规定,证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一是派出机构应当督促期货公司对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情况进行自查。期货公司应当将自查情况报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二是要求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全面掌握期货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情况,并及时向证监会提交核查报告;三是对派出机构的核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核查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
《通知》旨在全面了解期货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情况。在此基础上,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疏堵结合、稳妥处理”的原则,平稳有序推进违规账户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