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害人又害己 近水楼台一场空
时间:2017年6月13日 来源:广东证监局
常有人说:如果掌握了内幕信息,就抢占了股市先机,意味着低买高卖的财富神话。在这类观念的驱使下,如果近亲属又刚好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想必有些人会想着“近水楼台先得月”,撸起袖子准备在股市大赚一笔!殊不知,这个过程中,你可能已构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则成为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主体。咱们不妨先来看看这几则真实案例,看看故事的主人公们是如何为了内幕交易的蝇头小利,酿成了自己和亲属均受罚的严重后果。
上市公司N因筹划重大重组股票停牌,重组方的董事长肖某的妻子朱某在在停牌前买入“N”36万股,获利13万元。经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认定肖某泄露内幕信息,罚款15万,认定朱某内幕交易,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5万。
上市公司S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停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S集团公司的监事曹某的弟弟曹某某在停牌前买入“S”80万股,获利3.4万元。经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认定曹某泄露内幕信息,罚款10万元,认定曹某某内幕交易,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
上市公司H筹划卖壳给G地产公司,况某系该地产公司的委托谈判人。况某太太张某在家中时常听到况某在电话里跟人谈及H卖壳的事情,大致知道G地产想借壳H。之后,况某的外甥女徐某让张某推荐股票,她遂推荐了包括“H”在内的几支股票,并告诉徐某,海G地产想借壳H,H有重组的可能。于是徐某在G停牌前买入近10万股,获利11万元。经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认定况某、张某泄露内幕信息,分别罚款3万元,认定徐某内幕交易,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1万。
这三起案例都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从事内幕交易”,对于这类特殊人员的内幕交易,司法实践中可采用推定定罪。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如果行为明显异常,而且又没有正当的解释理由或者正当的信息来源,就会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虽然有些被处罚对象会以巧合、分析基本面得出的决策等理由进行辩解,但这些辩解往往缺乏合理依据,不足以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实属“瓜田李下,难证清白”!
除了内幕交易人自己被罚之外,往往还会拖累作为内幕知情人的亲人。即便内幕知情人是无心泄露、主观上不希望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对他人内幕交易事项毫不知情,但“无心、善意、不知情”也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只要他人通过其泄露的内幕信息进行了交易,也可能因“未尽到保密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而认定其为泄露内幕信息,并进行处罚。
上述三则案例中的内幕知情人分别是重组方的董事长、上市公司的监事、声誉良好的投资人,经济收入可观、职业前景光明,但是因为亲人们的内幕交易,让他们被行政处罚、违法违规信息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给光鲜的履历和光明的前景“抹黑”。想必拖累他们的家人最终也是后悔莫及、悔不当初吧!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大数据、高科技广泛运用的今天,内幕交易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广大投资者们要牢记真实案例的教训,常怀法律敬畏之心,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为了蝇头小利去进行内幕交易,势必“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水楼台一场空”,断送自己和亲人的远大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