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发股份: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

发布日期:2018-05-30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金分红决策及分红监督机制,以实际行动和利益回报广大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的具体股东回报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的20%处理。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同时,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以三年为周期制订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在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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