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1号
为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证监会公告〔2015〕1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月7日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